丽水鸿策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缙云县壶镇镇李镇锋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丽水鸿策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2民初3050号

原告:缙云县壶镇镇***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苍源村前山门前岙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2MA2E0BYBX1。

经营者:***。

被告:****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大河小区15幢2单元2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705633312。

法定代表人:曹开锋,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缙云县壶镇镇***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原告缙云县壶镇镇***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缙云县壶镇镇***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

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缙云县壶镇镇***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计217元,由原告缙云县壶镇***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沈爱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张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