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鸿策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刘某某、丽水某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122民初287号 原告: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某某。 被告:丽水某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丽水某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6元,减半收取计933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