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县某某镇秀婷建筑机械租赁站、滑县道口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526民初5249号
原告:新乡县***镇秀婷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新乡县***镇新原路与新荷铁路交叉处,
经营者:翟秀婷,女,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莉莉,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道口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解放中段124号,法定代表人吕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辉,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咏冰,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新乡县***镇秀婷建筑机械租赁站(以下简称秀婷租赁站)诉被告滑县道口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道口镇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道口镇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秀婷租赁站诉称:2017年3月30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建筑设备,被告按月支付租金等,后原告应被告要求,分别向被告上海城、梦想城工地提供租赁设备,截止2020年8月31日,上海城工地仍租用二十公分接头111个、钢管5727.4米、接扣5602个、十公分接头432个、十字扣12558个、转扣1386个,共产生租金及丢失赔偿金686501元;梦想城工地仍租用二十公分接头122个、钢管0.1米、三十公分接头1个、四十公分接头5个,产生租赁费90825.11元,以上两个工地合计费用为777326.11元,扣除已付款48万元,被告还应付297326.11元,由于被告既不返还租赁物又不支付租金,严重违约。起诉要求1、解除2017年3月30日《租赁合同》;2、支付自2017年5月5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租金及部件丢失赔偿金297326.11元,并继续承担租金至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之日及违约责任;3、要求返还二十公分接头233个、钢管5727.5米、接扣5602个、十公分接头432个、十字扣12558个、转扣1386个、三十公分接头1个、四十公分接头5个,否则按约定价格赔偿。
被告***答辩称:2017年是我承建的梦想城小区18号楼、2-D商业和上海城项目3期的劳务,这两个项目我所使用的机械设备是租赁原告的,当时签合同时原告要求盖章,我就和被告道口建筑公司说了一下,到道口镇建筑公司盖的章;因赔钱所以租赁费一直没有给原告;梦想城的租赁费用欠着了;上海城的租赁费没有给完,还欠钢管和构件;对原告提供的欠款账目我认可。
被告道口镇建筑公司答辩称:答辩人自始至今不认识原告,也未建立过租赁关系,答辩人承建滑县新区梦想城项目,其中一期18号楼发包给被告***,是***租赁原告的物品;至于租赁合同上加盖答辩人印章,答辩人一概不知情;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上海城项目租赁费更是无从谈起,答辩人自始至终没有承建或参与上海城项目建设,更不可能租赁原告物品用于上海城施工。综上,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承建滑县梦想城小区18号楼、2-D商业和滑县上海城项目3期工程的劳务;2017年3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租赁合同》,主要约定上海城、梦想城两个工地租赁原告的建筑设备,租赁费用标准为:钢管5厘/天/米、十字扣3厘/天/个、接(转)扣3厘/天/个、顶丝2分/天/根、十公分至四十公分管接头2分、16工字钢1毛/米、料台5元/天/个;丢失赔偿标准:钢管16元每米、十字扣4.5元/个、接转扣5.5元/个、扣件丝0.5元/条等,明示收料人***等,应原告方要求,被告***与被告道建公司协商,合同底部加盖被告道口镇建筑公司印章。后原告分多次向被告***工地提供建筑设备,经原告与被告***核对,被告***认可截止2020年8月31日尚欠原告租金及部件丢失赔偿金297326.11元,下余建筑设备二十公分接头233个、三十公分接头1个、四十公分接头5个、钢管5727.5米、接扣5602个、十公分接头432个、十字扣12558个、转扣1386个未归还原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提交的租赁合同、结算单、退货单、发货单,被告道口镇建筑公司提交的照片及当事人的部分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被告***承接建筑工程,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原告的设备,但至今未全部支付租赁费用,已经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现原告诉请解除合同,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可下欠原告租赁费及赔偿共计297326.11元,下余建筑设备二十公分接头233个、三十公分接头1个、四十公分接头5个、钢管5727.5米、接扣5602个、十公分接头432个、十字扣12558个、转扣1386个未归还原告。
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租赁费及赔偿共计297326.11元,返还下余建筑设备二十公分接头233个、三十公分接头1个、四十公分接头5个、钢管5727.5米、接扣5602个、十公分接头432个、十字扣12558个、转扣1386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道口镇建筑公司在租赁合同上加盖印章,应与被告***共同承担合同义务,二被告之间的经济纠纷,双方可另行解决。原告其他诉请,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七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滑县道口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新乡县***镇秀婷建筑机械租赁站租赁费人民币297326.11元,建筑设备二十公分接头233个、三十公分接头1个、四十公分接头5个、钢管5727.5米、接扣5602个、十公分接头432个、十字扣12558个、转扣1386个。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伟周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贺孝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