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道口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民终11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守涛,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方方,女,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道口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解放路中段124号。
法定代表人:吕东,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产业集聚区珠江路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军,职务: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刘守涛、张方方、滑县道口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滑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6民初8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在法院依法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其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赵锐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孟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