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道口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乡县朗公庙镇秀婷建筑机械租赁站、滑县道口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40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县朗公庙镇秀婷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新乡县郎公庙镇新原路与新荷铁路交叉处。
经营者:翟秀婷,女,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莉莉,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道口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解放中段124号。
法定代表人:吕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宇,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2月1日出生,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鹏,河南国银(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县朗公庙秀婷建筑机械租赁站(以下简称秀婷租赁站)因与上诉人滑县道口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口镇建筑公司)、被上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6民初5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6民初52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县朗公庙秀婷建筑机械租赁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5元予以退回;滑县道口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赵锐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孟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