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民终8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凌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淑华,女,1968年3月19日生,汉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居民,现住河南省滑县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须,男,195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原审被告:滑县道口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解放路中段12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霍淑华、**须、***、原审被告滑县道口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6民初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6民初9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86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秦现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