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终31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丁邦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智超,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帆,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上诉人辽宁**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7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97元,减半收取498.5元,由上诉人辽宁**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小丹
审 判 员 陈兴田
审 判 员 宋 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程 曦
书 记 员 韩金豆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