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20518号
原告:辽宁**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丁邦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杰、高智超,均系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广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冯广威。
原告辽宁**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广大实业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及电话均未能成功送达,且原告不同意进行公告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起诉不符合条件,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辽宁**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军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