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林凤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3216号
原告:***,男,199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代理人:刘宝文,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沈营大街28-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106RM99F。
法定代表人:陈爱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智超、李云帆,系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沈营大街28-28号。
法定代表人:丁邦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智超、李云帆,系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于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