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2097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辽宁**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沈营大街28-28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原告***诉被告辽宁**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