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执保1248号之四
申请人:山东群峰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群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松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群峰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0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松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青岛松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浦发银行账户6912xxxxx0001052存款110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