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民辖终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松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太白山路172号青岛中德生态园双创中心223室。
法定代表人:刘润,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群峰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宁德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群峰,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松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群峰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22)鲁1422民初1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松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原审裁定的上诉。
本院认为,青岛松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松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文杰
审 判 员 韩金明
审 判 员 吴东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俊岐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