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4民初2122号
原告重庆点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号第17层D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公司员工。
被告高霞,女,汉族,1982年10月25日出生,住***。
被告杭州铭扬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塘路58号广新商务大厦1302室。
法定代表人高霞,执行董事。
上列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全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点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霞、杭州铭扬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点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点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点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62.50元,由原告重庆点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