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5民初2751号之一
原告:龙游天顺水暖器材批发部,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路290号。
投资人:蒋钦文,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
游县湖镇镇下田畈村东风自然新村37号。
被告:浙江铭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58号广新大厦610室。
法定代表人:高霞。
龙游天顺水暖器材批发部与浙江铭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2020年10月9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游天顺水暖器材批发部撤回对浙江铭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龙游天顺水暖器材批发部负担。
审 判 员 詹苏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鲁鹏飞
书 记 员 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