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5执406号
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0元、仲裁费及违约金。执行过程中,贵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执行款41830.41元,本院已将案款41310.75元发放给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剩余519.66元作为执行费上交财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于2021年7月28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