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任冠波与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张庆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3348号
原告:任冠波,男,195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被告: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58号广新大厦610室。
法定代表人:高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70626299G
被告:张庆峰,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王继民,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任冠波诉被告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张庆峰、王继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冠波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冠波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
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冠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冠波负担。
审判员  马书广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广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