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富邦世纪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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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06民初347号
原告: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松,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富邦世纪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卓辉,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扬公司)与被告宁波富邦世纪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受理,于2022年3月15日召开庭前会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铭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松,被告富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卓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中,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能达成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铭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富邦公司支付原告铭扬公司设计费224000元、违约金56000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285000元;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富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4日,原被告双方就案涉富邦世纪广场B区屋顶摩天轮街区设计方案进行沟通并开始设计工作,2021年3月11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富邦公司将富邦世纪广场B区屋顶摩天轮街区设计方案发包给原告设计;设计费共计280000元,设计方案通过审核后支付20%,初步设计通过审核后支付20%,施工图通过审查后支付45%,竣工验收后支付15%;被告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且原告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的实现合同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021年3月25日,原告按约提供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被告对此认可并要求原告进行后续设计工作。2021年4月7日、4月14日,原告多次向被告提供了单体平面图、单体立面展开图、四层总平图,被告对此认可并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下一步图纸深化;2021年5月6日、5月11日,原告按约提交建筑与结构深化图纸;2021年6月23日,原告根据被告要求交付调整后的施工图;2021年7月10日,被告最后一次提出修改意见,当日原告即提供修改后的四层总平图,被告收到该图纸后并确认可以使用。2021年8月3日,原告根据修改意见及被告的沟通情况将修改后的图纸发送到沟通群。2021年11月25日,被告在长期拖欠设计费情况下擅自单方向原告发送《解除合同告知函》。原告认为:原告于2021年8月3日提供给被告的文件系双方确认的阶段性成果,该文件中的消防通道尚未进一步深化设计,原因在于被告未同意增加消防楼梯的方案,且始终未提供《建筑结构图纸》,被告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已侵犯其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富邦公司答辩称:被告无需向原告继续支付设计费,因原告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已完成的合同内容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条件,其所提供的施工图并不符合建筑消防设计规范及国家强制标准,为此被告已与原告多次沟通,但原告并未完成整改,该设计无法投入使用,没有任何价值,属于设计图纸存在严重瑕疵导致设计成果无法实现,被告不应支付相应设计价款。原告作为专业的设计单位,其交付的设计图纸由于自身原因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及设计要求,且修改期限已超出合理预期导致设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有权依法解除合同。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21年3月1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即被告)将富邦世纪广场B区屋顶摩天轮街区设计方案发包给乙方(即原告);项目内容包括:……7.建筑、外部装修、水、强弱电、暖通、消防、基础景观、室外附属各专业施工图纸等。设计费为280000元,设计费支付方式为乙方提交方案通过甲方审核且签署方案设计确认单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20%,乙方提交初步设计通过甲方审核且签署初步设计确认单(含施工图开工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20%,乙方提交施工图经甲方审查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45%,工程竣工验收且双方签字确认后7个工作日支付15%。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确保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因甲方提交的资料及文件因缺失或不完整造成的设计偏差,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甲方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且乙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甲方逾期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应承担守约方的实现合同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等)。
2021年3月25日,原告向被告提供《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2021年4月7日,原告向被告提供《单体平面图+单体立面展开图》、《四层总平图》、《施工图进度表》,被告对此反馈可以深化图纸。2021年5月6日,原告向被告提供《建筑与结构深化图纸》。2021年6月23日,原告向被告提供《富邦图纸》(系施工图纸)、《富邦屋顶景观施工图》。2021年7月11日,被告提出了修改意见,并在原告做相应修改后确认可以使用。2021年7月19日,被告提出《预算编制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相关问题》并请原告答疑,原告于同月27日予以答疑。2021年8月3日,原告经与被告沟通后将修改后的《单体平面图+单体立面展开图》、《四层总平图》发到微信聊天群。
2021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提出案涉施工图纸在消防方面存在问题,后被告答复设计师是基于临时建筑考虑尽量多利用空间做出的方案,如果原来的楼梯是商业楼梯消防就不存在问题,如果不是就有问题。2021年10月22日,原、被告工作人员就案涉图纸消防问题再次进行协调,原告提出基于临时建筑的考虑而作出的设计方案在消防方面确实存在问题但后续可以通过整改消除问题,而被告认为原告设计的施工图纸不符合消防规范,无法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基于该事实无法与原告继续合作。2021年1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发送《解除合同告知函》,载明:“合同于2021年10月22日解除;根据铭扬公司已经完成的工作进度,设计费累计支付至总金额的百分之四十。”
被告富邦公司已支付原告铭扬公司第一笔设计费56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富邦世纪广场摩天轮屋顶商业街区设计第一次付费方案》、《富邦世纪广场摩天轮屋顶商业街区设计第二次付费方案》、案涉工程施工图纸、《解除合同告知函》,被告提供的视听资料和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专业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公司,理应按照国家相关建设工程设计标准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但纵观本案事实,原告自2021年3月25日首次向被告提供《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起至2021年8月3日向被告提供《单体平面图+单体立面展开图》、《四层总平图》止,其完成的施工图纸没有考虑到消防问题,而消防问题应是建设工程设计的基本内容,也应是原告设计之初就该考虑的内容,故原告提供给被告的施工图纸显然不符合国家相关建设工程设计标准及合同约定,被告有权拒付后续设计费。原告提出其于2021年8月3日提供给被告的文件系阶段性成果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提出的其因被告不同意“增加消防楼梯”方案且不提供《建筑结构图纸》而无法解决消防问题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告作为专业设计公司,应当审核被告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具备设计条件,其在被告提供了能够提供的资料后着手设计工作,表明被告提供的资料已经具备设计条件,现原告完成的设计文件缺少消防设计在被被告发现后,再以被告未提供相关资料为由将责任归咎于被告有违诚信,也不符合其专业设计公司的定位,对该意见亦不予采信。被告在发送给原告的《解除合同告知函》中称愿意支付到合同金额的40%即112000元,本院依法照准,故被告尚应支付原告设计费560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的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同时,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律师费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波富邦世纪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设计费56000元;
二、驳回原告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2787.5元,由原告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87.5元,被告宁波富邦世纪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0元。保全费1945元(原告已缴纳),原告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65元,被告宁波富邦世纪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80元,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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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丁澍淼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奚流
代书记员贺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