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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3民初116号之一
原告: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58号广新大厦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70626299G。
法定代表人:高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汉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江口民营科园(前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688006725G。
法定代表人:沈月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华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印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