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2414号
原告:镇江方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昕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媛。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盛邦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
诉讼代表人:刘伦善。
原告镇江方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盛邦仓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镇江方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镇江方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志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钱雨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