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方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苏1111行初3号
原告江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花山湾新村********。
法定代表人李昕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梅,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茂诚,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运河路**
法定代表人曾文兵,该局局长。
第三人李成林,男,汉族,1977年3月28日出生,住镇江。
原告江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成林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国根
人民陪审员  纪锦文
人民陪审员  丁红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方一之
书 记 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