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长盛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山南市长盛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牟麻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502执6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南市长盛公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回族,职业及住址不详。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南市长盛公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需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山南市长盛公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租金129,86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847.9元,共计131,707.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
1.对被执行人***的保险、储蓄存款、车辆、工商登记、婚姻状况、证券、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人行等共提起十次网络查询,其中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账户内的存款22,120.00元予以冻结、划拨,对被执行人在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XXX账户予以冻结,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通过传统查询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执行情况及查控结果已于2020年9月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山南市长盛公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山南市长盛公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要求七天时间作为提供线索的期限,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被执行人***账户扣划的22,120.00元中支付了申请执行人20,272.1元,缴纳了执行费1,847.9元,被执行人尚欠109,587.9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山南市长盛公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南市长盛公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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