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长盛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错那县错那镇吉松居委会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藏22民终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西藏山南市乃东区。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错那县错那镇吉松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西藏山南市错那县错那镇。
主要负责人:****,吉松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兼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雅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铸,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南地区长盛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山南市乃东区。
法定代表人:格桑巴珠,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错那县错那镇吉松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审被告山南地区长盛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错那县法院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藏2232民初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主要负责人次***及委托代理人贵铸,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错那县人民法院(2016)藏2232民初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错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解松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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