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702民初5375号
原告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驻马店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并定于2021年6月2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01元,减半收取100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德奇 人民陪审员  陈金才 人民陪审员  范文英
书 记 员  张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