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1727执1148号之一
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夏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27民初50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400000元及利息。案件办理情况是:1、2021年6月、8月、10月、11月,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四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资金、车辆、投资(工商登记)、保险、证券、不动产,查询结果是:(1)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余额太少;(2)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豫Q××××ד雅阁”牌小型汽车一辆,***名下登记有豫Q××××ד丰田”牌、浙C××××ד五菱”牌小型汽车各一辆。上述车辆已分别于2021年1月29日、2月2日被本院查封,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该车辆;(3)其他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2、2021年7月,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和不动产登记信息。3、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有待执行的案款2327494.07元,本院裁定预扣留该案相应案款(该案款尚未执行到位)。4、本院向被执行人***、夏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结果;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结果;已采取的惩戒措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认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实现金钱债权数额为4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资金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负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义务未能提供。本院以职权调查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到的车辆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予处置;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实现债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727民初508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有证据证明),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债权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旗审判员马杰
书记员*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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