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702民初17064号之一
原告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金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1月12日向原告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姚洁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樊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