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2)豫1728民初32号之一
原告遂平县东方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来、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2022)豫1728民初3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72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于人民币3007280元的其他财产。因双方达成和解,遂平县东方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了及时解决矛盾,处理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72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于人民币3007280元的其他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任中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