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2)豫1728民初3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县东方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县东方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立即冻结被告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72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于人民币3007280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县东方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理终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72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于人民币300728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任中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