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平县某某乡岗官庄村环宇环保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10031号
原告: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化路419号。
法定代表人:于永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森,驻马店市驿城区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遂平县**乡岗官庄村环宇环保建材厂,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乡岗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潮,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平县**乡岗官庄村环宇环保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康 兵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亚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