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密市超化镇人民政府、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民初8184号
原告:新密市超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超化镇镇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83005307685A。
负责人:冯淀浦,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敏,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冰冰,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化路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83412932J。
法定代表人:于永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昊东,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超化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新密市超化镇人民政府在本院通知后仍未按通知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密市超化镇人民政府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谢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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