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爱妻电器有限公司

宁波爱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爱妻电器有限公司等与广东爱妻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2072民初10191号
原告:宁波爱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宁南北路393弄17号1301室。
法定代表人:鄂大川,总经理。
原告:浙江爱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戴亦珍,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叶敏,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圣安,广东臻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爱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食品工业区键业路3号B幢之四。
法定代表人:张红玲,总经理。
被告:中山市爱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食品工业区健业路。
法定代表人:高万武,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华,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聆伶,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爱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爱妻公司)、浙江爱妻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妻公司)与被告广东爱妻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爱妻公司)、中山市爱妻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爱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爱妻公司、浙江爱妻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叶敏,被告广东爱妻公司、中山爱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消毒柜、燃气灶、抽油烟机、净水器、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电饭煲等产品上使用与原告的第10598863号、第7431633号、第1511477号、第10082055号、第18972607号、第864634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2.两被告立即停止在互联网网站(网址:www.aiqi.cc)的企业宣传、产品宣传推广中使用“广东·爱妻”“爱妻”“aiqi”“AIQI”“爱妻爱家爱生活”“爱妻电器”“爱妻厨电”“好男人、真爱妻”“爱妻牌”相关字样;3.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前述相关字样的上述产品;4.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东爱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爱妻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上述产品;5.两被告立即停止在销售上述产品的过程中使用含有相关字样的名片、产品图册、宣传册、产品说明书、保修卡等印刷品和外包装并拆除含有上述内容的户外广告、宣传栏、标语、横幅等;6.两被告立即销毁含有上述侵权字样和标示的库存名片、产品图册、宣传册、产品说明书、保修卡等印刷品和外包装,并消除库存侵权产品上的相关字样及爱妻牌字样;7.两被告连带向两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万元。事实和理由:宁波爱妻公司是家用电器和厨具等领域的知名企业,产品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拥有“爱妻”“AICHEN”“愛妻”及其文字和字母组合的一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爱妻”二字也是二原告的企业名称,爱妻系列商标和企业字号创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是家用电器和厨具行业领军品牌,产品涵盖了消毒柜、燃气灶、抽油烟机、净水器、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电饭煲、压力锅、电热水瓶、微波炉、饮水机、龙头、冰箱、冰柜、电器等领域,经过数十年的精心打造和巨额的广告宣传投入,已经成为具有很高知名度、众所周知的家居、厨房电器、厨房用具品牌。2018年6月,二原告发现两被告未经授权或同意,在互联网站(网址:www.aiqi.cc)、商品展厅、销售门店、工厂外墙、户外广告、产品销售中大量使用“广东·爱妻”“爱妻”“aiqi”“AIQI”“爱妻爱家爱生活”“爱妻电器”“爱妻厨电”“好男人、真爱妻”“爱妻牌”字样,在消毒柜、燃气灶、抽油烟机、净水器、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电饭煲等七大类共80多不同规格的产品生产和销售中,大量生产和使用含有上述侵权内容的商标标识、外包装、名片、产品说明、保修卡、产品图册、铭牌等。同时,两被告在网站、产品外包装、产品说明书、保修卡等载体上,均标示“广东爱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爱妻电器有限公司”字样,足以使广大消费者造成误认。据此,两原告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广东爱妻公司、中山爱妻公司辩称,1.中山爱妻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12日,宁波爱妻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2日,浙江爱妻公司虽成立于2004年12月27日,但直至2009年7月9日才将企业名称由“宁波爱成炊具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爱妻电器有限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2.中山爱妻公司有权在上述商品类别上使用“AIQI”“aiqi”“AIQI+爱妻、爱家、爱生活!”等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3.宁波爱妻公司于2018年底才受让爱妻系列商标,两被告没有攀附他人商标及字号的故意,也没有造成两原告的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两原告提供的证据1.宁海县、西店镇出具的证明效力较低,而2004年以前授予的荣誉、称号等与本案两原告无法建立联系,均不予采信;2.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授予浙江爱妻集团有限公司的浙江名牌证书,与两原告无关,且授予单位身份不明,不予认定;3.中国炊具行业卓越企业,授予单位资质不详,卓越企业的表述较宽泛,且没有相关销售数据、行业排名等佐证,其效力不足,不予认定;4.中山爱妻公司的分公司情况,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5.《爱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系本案取证后起诉前签署且没有支付凭证,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宁波爱妻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2日,属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厨房用具、电器、小家电、智能炊具的研发、销售等。宁波爱成炊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27日,属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压力锅、日用金属、家用电器、厨具等,2009年7月9日变更为浙江爱妻公司。宁波爱妻压力锅有限公司于1997年3月16日成立,2007年3月15日注销。
广东爱妻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3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家用电器、家用灶具、抽油烟机、电热水器、消毒碗柜等,投资者为张红玲、中山爱妻公司。中山爱妻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12日,属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家用电器、燃气炉具、五金及塑料制品、燃气热水器。
第3628285号“AIQI”商标的权利人为中山爱妻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冰箱、热气烤箱、空气冷却装置、饮水滤器、电暖器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05年5月28日续展至2025年5月27日;第4130012号“AIQI”商标的权利人为中山爱妻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电热壶、风扇、微波炉、电热水器、浴室装置、消毒设备、电铁锅、电加热装置、进水装置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06年9月14日续展至2026年9月13日;第5883431号“aiqi+图形”商标权利人为中山爱妻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热水器、电压力锅(高压锅)、电炉灶、沐浴用设备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09年11月14日续展至2029年11月13日;第6483551号“AiQi+图形”商标权利人为中山爱妻公司,核定使用在第21类的炖锅、非电力压力锅(高压锅)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1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第8733555号“AiQi+图形+爱妻、爱家、爱生活!”商标权利人为中山爱妻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煤气灶、热水器、消毒碗柜、饮水机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11年12月28日至2021年12月27日。
第18972607号“爱妻+AICHEN+圆形”商标的注册人为周佳颖,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电热水壶、冰柜、淋浴热水器、消毒碗柜、饮水机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18年10月21日至2028年10月20日,2018年12月20日转让至宁波爱妻公司名下。第7431633号“爱妻+AICHEN+圆形”商标的注册人为周佳颖,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电炊具、烹调器具、浴霸、电铁锅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12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2018年12月20日转让至宁波爱妻公司名下。第1511477号“爱妻+AICHEN+圆形”商标的注册人为周佳颖,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热水器、厨房灶炉、电压力锅、微波炉、冰箱、消毒碗柜、沐浴用设备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11年1月21日至2021年1月20日,2018年12月20日转让至宁波爱妻公司名下。第10598863号“爱妻+AICHEN+圆形”商标的注册人为周佳颖,核定使用在第21类的非电力压力锅、厨房用具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2018年12月20日转让至宁波爱妻公司名下。第10082055号“爱妻”商标的注册人为呼和浩特市天杉商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空气冷却装置、干燥设备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15年10月14日至2025年10月13日,2018年6月6日转让至浙江爱妻公司名下,2018年12月20日转让至宁波爱妻公司名下。第864634号“爱妻”商标的注册人为嵊县富华炉具厂,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液化气灶具上,有效期自1996年8月21日续展至2026年8月20日,1999年3月28日转让至宁波爱妻压力锅有限公司名下,2018年12月20日转让至宁波爱妻公司名下。第820804号“爱妻”商标的注册人为宁海县家电一厂,核定使用在第21类的非贵重金属制厨房用具、非贵重金属制厨房容器、锅、茶壶、高压锅、餐盘等商品上,有效期自1996年3月7日续展至2026年3月6日,2007年10月16日转让至浙江爱妻炊具有限公司名下,2008年5月7日转让至宁波爱成炊具有限公司名下,2009年11月11日转让至浙江爱妻公司名下,2012年10月27日转让至周佳颖名下,2018年12月20日转让至宁波爱妻公司名下。
相关荣誉:1998年,宁波市人民政府授予爱妻牌压力锅为宁波市名牌产品;1998年宁波爱妻牌压力锅有限公司被授予“浙江省行业最大工业企业”;1999年宁波爱妻压力锅有限公司在非贵重金属制厨房用具商品上的爱妻商标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10年6月,中国日用五金技术开发中心、《五金科技》杂志社授予浙江爱妻公司中国炊具行业卓越企业。
2013年、2014年、2016年、2018年,浙江爱妻公司在中国顺德家电博览会布展;2018年、浙江爱妻公司在中山黄圃中国小家电交易会、中国(深圳)国际礼品、工艺品、钟表及家庭用品展览会、第37届中国北京国际礼品、赠品及家庭用品博览会布展。2017年6月21日,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段夏芬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外壳印制的“爱妻”字样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广东省中山市凤翔公证处(2018)粤中凤翔第1898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8月28日,浙江爱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豪仁到该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在公证员罗某、工作人员何志文的监督下,张豪仁来到中山市××镇“2018中国小家电交易会”的广场,在挂有“广东·爱妻”招牌展厅内洽谈,取得宣传册2份、名片1张,张豪仁使用公证处设备对展厅内外、宣传册及名片拍照入卷。展厅内标注“广东·爱妻”“AiQi爱妻电器”“AiQi爱妻爱家爱生活”(字母汉字上下排列)“爱妻电器”、“广东爱妻电器有限公司”,名片、宣传册标注“AiQi爱妻爱家爱生活”(字母汉字上下排列)及www.aiqi.cc,产品涵盖吸油烟机、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净水器、集成灶等,另有电饭锅、电磁炉产品标注“AiQi爱妻爱家爱生活”(字母汉字上下排列),但生产者为黄圃镇小天使电器厂。
广东省中山市凤翔公证处(2018)粤中凤翔第1897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8月28日,浙江爱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豪仁到该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在公证员罗某、工作人员何志文的监督下,张豪仁来到中山市××镇挂有“爱妻”字样的建筑物并入内洽谈,取得宣传册1份,张豪仁使用公证处设备对建筑物内外、宣传册拍照入卷。建筑物标注“爱妻”“好生活真爱妻”“爱妻厨电”,宣传册标注“爱妻厨电”。
广东省中山市凤翔公证处(2019)粤中凤翔第994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5月13日,宁波爱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圣安到该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在公证员钟某、工作人员郑焕明的监督下,罗圣安来到中山市××镇挂有“广东·爱妻”“爱妻电器”招牌建筑物并入内洽谈,洽谈完后被工作人员带至不远处“中山市爱妻电器有限公司”厂内付款提货,罗圣安支付2735元购得三件家电,并取得宣传册、出货单、名片各1张,家电被运至公证处,公证人员对建筑物内外、宣传册、中山市爱妻电器有限公司出货单、名片、家电拍照,将家电封存后交由罗圣安。建筑物正面标注“AiQi爱妻电器”并有“广东爱妻电器有限公司”宣传画,画中有“好男人真爱妻”并有明星肖像,展厅内标注“广东·爱妻”“AiQi爱妻电器”,而“中山市爱妻电器有限公司”厂内标注“AiQi”,建筑物上有“广东爱妻电器有限公司”宣传画,画中有“好男人真爱妻”;名片、宣传册的内容与前述1898号公证书内容基本一致。
经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产品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现场开启证据保全的燃气灶具、消毒柜、吸油烟机外包装正面标注“AiQi爱妻爱家爱生活”(字母汉字上下排列)”“广东·爱妻”,广东爱妻电器有限公司(监制)及地址、电话、传真、网址www.aiqi.cc。
此外,燃气灶具铭牌标注制造商中山市爱妻电器有限公司;灶具、防伪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保修卡上均标注“AiQi爱妻爱家爱生活”(字母汉字上下排列)”,产品说明书、保修卡上标注广东爱妻电器有限公司,防伪合格证上标注中山市爱妻电器有限公司。
消毒柜、产品说明书、保修卡上均标注“AiQi爱妻爱家爱生活”(字母汉字上下排列)”,产品说明书、保修卡上标注广东爱妻电器有限公司,防伪合格证上标注中山市爱妻电器有限公司。
吸油烟机铭牌标注制造商广东爱妻电器有限公司,吸油烟机、防伪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保修卡上均标注“AiQi爱妻爱家爱生活”(字母汉字上下排列)”,产品说明书、保修卡上标注广东爱妻电器有限公司,防伪合格证上标注中山市爱妻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省中山市凤翔公证处(2019)粤中凤翔第997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5月15日,宁波爱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圣安到该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公证员钟某、工作人员黎清仪根据罗圣安的申请进入中山爱妻公司的网页www.aiqi.cc,页面主页标注“AiQi爱妻爱家爱生活”(字母汉字上下排列)”、热烈祝贺广东爱妻电器在中国十大品牌评选活动中荣获中国十大厨卫电器品牌,产品涵盖吸油烟机、燃气灶具、消毒柜、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集成灶、净水器。广东爱妻公司号称有8000多平方米,展示了中山爱妻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及广东爱妻公司的地址。
本院根据两原告的申请,责令两被告提交财务账册等资料并以此计算违法所得,但其拒不提供。双方均未能对两原告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广东爱妻公司、中山爱妻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庭审中,两原告主张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6000元、公证费2400元、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2735元。
本院认为,涉案公证购买的侵权物证,均同时标注广东爱妻公司、中山爱妻公司,且根据公证书的记载,广东爱妻公司系作为中山爱妻公司的前台出现,且网页展示的也是两被告,两者也存在控股关系,可认定两者同为产品的生产者及销售者。
两被告组合使用的“AiQi爱妻爱家爱生活”(字母汉字上下排列)”,与中山爱妻公司的第8733555号“AiQi爱妻、爱家、爱生活!”商标虽有细微差别,但总体视觉显著突出的是“AiQi”;同时,“aiqi”“AIQI”属于中山爱妻公司的注册商标,将上述标识与两原告享有权利的爱妻系列商标的显著部分“爱妻”比对,尽管拼音读音一致,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仍能将两者区分,不构成近似。两被告在宣传画中标示的“好男人真爱妻”并有明星肖像,“好男人真爱妻”一般理解为广告语,相关公众不能以此识别商品来源,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两原告以此主张商标侵权,本院不予支持。
两被告在门店、广告牌、宣传册、网页等使用的“广东·爱妻”“爱妻”“爱妻电器”“爱妻厨电”“爱妻牌”等标识,均属于商标性使用,显著部分均为爱妻,与两原告享有权利的第18972607、7431633、10082055、1511477、10598863、864634、820804号商标的显著部分“爱妻”相同,属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侵犯两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燃气灶具、消毒柜、吸油烟机外包装正面标注“广东·爱妻”,其中消毒柜与第18972607、151147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燃气灶与第7431633、1511477、864634号商标商品相同,与第10598863号商标商品在功能、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可认定为类似商品;吸油烟机与第10082055号商标商品相同,与第10598863号商标商品在功能、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可认定为类似商品;根据前述分析,该三种商品均侵犯两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两原告主张热水器、电饭锅、净水器上有上述被认定为侵权的标识,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不正当竞争。(一)中山爱妻公司企业名称是否构成对两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爱妻”商标最早在1996年注册,中山爱妻公司成立于2004年,判断在后企业名称是否侵犯在先商标权,需要考虑爱妻商标的知名度、中山爱妻公司注册企业名称时主观上是否有攀附商标的恶意、中山爱妻公司的使用是否会误导公众等方面的因素。首先,从两原告的举证看,1998年爱妻牌压力锅为宁波市名牌产品;1998年宁波爱妻牌压力锅有限公司被授予“浙江省行业最大工业企业”;1999年在非贵重金属制厨房用具商品上的爱妻商标为“浙江省著名商标”,自此以后,爱妻牌商标或相关产品再无美誉度或构成知名商品方面的证据,两原告也没有举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量、销售收入、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的事实,反映该商标知名度至少在中山爱妻公司成立时已日渐式微;其次,第820804号“爱妻”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的非贵重金属制厨房用具、非贵重金属制厨房容器、锅、茶壶、高压锅、餐盘等商品上,而中山爱妻公司成立时主营的家用电器、燃气炉具、五金及塑料制品、燃气热水器等基本属于第11类的商品,两者主营方向虽可能有交叉,但没有证据显示中山爱妻公司有生产第21类商品;根据上述分析,爱妻商标的知名度限于浙江省内,且此后的知名度不再持续,难以推断出中山爱妻公司成立时对爱妻商标的明知、从而认定其具有攀附该商标的主观恶意;再次,中山爱妻公司成立后以“AIQI”为商标进行生产销售,爱妻牌商标的影响力有限且经营者也不在同一地域,相关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能将两者区分,不会导致混淆;最后,结合原宁波爱妻压力锅有限公司已注销,两原告未举证与之存在传承关系且成立的时间均晚于中山爱妻公司,而中山爱妻公司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形成稳定的民事权益,应给与相应的保护。故中山爱妻公司注册爱妻字号为企业名称,其行为并不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广东爱妻公司企业名称是否构成对两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浙江爱妻公司在广东爱妻公司成立前,已在中山市、佛山市顺德区等家电行业集聚区进行持续宣传,与广东爱妻公司形成直接竞争的局面,且爱妻商标注册在先并持续使用,将广东爱妻公司的企业字号标注在电器产品上,势必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已构成对浙江爱妻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广东爱妻公司、中山爱妻公司共同侵权,应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东爱妻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消毒柜等产品。
赔偿责任。即使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两被告掌握,且经本院责令拒不提供,但权利人并未提供认定获利金额的证据,指控的侵权行为也不是全部成立,不能根据两原告的主张计算经济损失。双方均未对两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或两被告的获利进行举证。本院考虑下列因素确定赔偿金额:1.两原告商标的美誉度一般;2.两被告侵权产品类别较多,侵权方式表现多样;3.广东爱妻公司成立时间不长;4.律师费、公证费、购买侵权物证等合理费用,酌定由中山爱妻公司、广东爱妻公司共同支付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20万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爱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爱妻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广东·爱妻”“爱妻”“爱妻电器”“爱妻厨电”“爱妻牌”等字样的消毒柜、抽油烟机、燃气灶产品,停止在厂区、宣传、广告、网站(www.aiqi.cc)中使用含“爱妻”字样的标识,销毁含“爱妻”字样的消毒柜、抽油烟机、燃气灶产品及外包装;
二、被告广东爱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爱妻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东爱妻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消毒柜、抽油烟机、燃气灶等电器产品;
三、被告广东爱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爱妻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波爱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爱妻电器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20万元;
四、驳回原告宁波爱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爱妻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80元,由原告宁波爱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爱妻电器有限公司负担7980元,被告广东爱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爱妻电器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艺明
人民陪审员  梁锡坤
人民陪审员  黄倩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颖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