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恒信机械有限公司

沈阳恒信机械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成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生物质热电厂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12民初697号
原告:沈阳恒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雨,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成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生物质热电厂,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负责人:***。
被告:长春市成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恒信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成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生物质热电厂、长春市成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沈阳恒信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沈阳恒信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恒信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