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恒信机械有限公司

成都力博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恒兴机械有限公司、沈阳恒信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14民初字第13277号
原告:成都力博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恒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洪湖北街76-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阳恒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洪湖北街76-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力博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恒兴机械有限公司、沈阳恒信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力博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力博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704.60元,减半收取21,352.30元,由原告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付冬梅
人民陪审员王君
人民陪审员贾丹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