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恒信机械有限公司

宜宾海丰和锐有限公司、沈阳恒信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502执4784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海丰和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阳春坝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784729819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恒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洪湖北街7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31312713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宜宾海丰和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沈阳恒信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阳恒信机械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宜宾海丰和锐有限公司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确定:一、本案案款确定为454000元,被执行人的支付方式为:于2019年12月20日前被执行人沈阳恒信机械有限公司将案款一次性付清;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三、如被执行人沈阳恒信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2018)川1502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8)川1502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