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恒信机械有限公司

沈阳恒信机械有限公司、宜宾海丰和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民申54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恒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洪湖北街76-1号。

法定代表人:王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宜宾海丰和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政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沈阳恒信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宜宾海丰和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5民终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恒信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羊 斌

审判员 曾 蕾

审判员 冯一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虹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