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恒信机械有限公司

沈阳恒信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氧化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302执2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阳恒信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瑶

被执行人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希印

被执行人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氧化铝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清民

申请执行人沈阳恒信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氧化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晋0302民初1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8209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信息,无保险、证券等信息。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经营地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已停业,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合议庭评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并经本院合议庭评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荆海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旭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