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8民初593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慧斌,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忠信博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宋庄顺三条21号(嘉业大厦二期)2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6802420285E。
法定代表人:李宝珠,公司总经理。
**与忠信博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审 判 员 许继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齐浩达
书 记 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