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3民初5063号
原告:***,男,1999年7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体恒,黔西县中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忠信博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宋庄顺三条**(嘉业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606802420285E。
法定代表人:李宝珠,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尹强,男,系公司经理。
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毕节市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联通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14327929C。
法定代表人:李岳辉,系该分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金沙县分公司,住所,住所地金沙县**路黎明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95274468。
法定代表人:杨琳,系该分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忠信博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毕节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金沙县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以被告北京忠信博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称已变更需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胡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