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3103民初1408号
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王旗营77号金领地大厦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0888395F。
负责人:邓勇,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靖炜,男,汉族,1994年9月23日出生,系该分公司员工,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德宏天眼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学府时代D3幢3-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MA6K3XPF4C。
法定代表人:朱国凤。
被告:***,男,汉族,1959年12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诉被告德宏天眼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45元,依法减半收取3273元,由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李同法
人民陪审员 赵仕芳
人民陪审员 陈 玲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虹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