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风办公家私有限公司

重庆市港风办公家私有限公司与重庆塑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20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港风办公家私有限公司,住重庆璧山青杠街道清明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9036-9。
法定代表人:任家英。
被执行人:重庆塑仁科技有限公司,住重庆九龙坡石杨路15号附9-6,注册号50090100005587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港风办公家私有限公司与重庆塑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6)渝0120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2、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和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并以听证和执行笔录方式对申请人进行了约谈,一起查询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确实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重庆市港风办公家私有限公司与重庆塑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中
审判员*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