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风办公家私有限公司

重庆佳梦家具有限公司重庆市港风办公家私有限公司等与重庆若曼家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4915号
原告:重庆迪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清明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69902586D。
法定代表人:陈建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系该公司厂长。
原告:重庆佳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12号1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15292N。
法定代表人:唐仁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凌,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鱼梦家俬实业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清明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528374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原告:重庆市港风办公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清明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219903692。
法定代表人:任家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家良,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系该公司厂长。
被告:重庆若曼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清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69902578J。
法定代表人:***,经理。
重庆迪恩家具有限公司、重庆佳梦家具有限公司、重庆鱼梦家俬实业公司、重庆市港风办公家私有限公司与重庆若曼家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迪恩家具有限公司、重庆佳梦家具有限公司、重庆鱼梦家俬实业公司、重庆市港风办公家私有限公司在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迪恩家具有限公司、重庆佳梦家具有限公司、重庆鱼梦家俬实业公司、重庆市港风办公家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129.93元,由原告重庆迪恩家具有限公司、重庆佳梦家具有限公司、重庆鱼梦家俬实业公司、重庆市港风办公家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