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风办公家私有限公司

皮亮与重庆市港风办公家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民辖终15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港风办公家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家英,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皮亮
上诉人重庆市港风办公家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96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营业地及主要机构办事地在重庆市××山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而言,虽然上诉人的登记注册地在重庆市××山区,但该公司在2013年5月左右已经搬至重庆市办公,因此,应当将其现办公地址认定为住所地,因此,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