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风办公家私有限公司

重庆市港风办公家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保字第00280号
申请人重庆市港风办公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融城2号楼14-2。
委托代理人***,男,196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朔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15号附9-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为避免财产损失,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重庆朔仁科技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的应收款349689.07元予以冻结三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