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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铭涵佳业商贸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兆瑞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91民初1116号
原告:北京铭涵佳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7号28楼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712847216。
法定代表人:何爱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兆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文明路11号北洋科技大厦A座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MA08A09817。
法定代表人:何铮,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铭涵佳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兆瑞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铭涵佳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8元,减半收取计1119元,由原告北京铭涵佳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