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恒鑫木业有限公司、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1民初1502号之一
原告:商丘恒鑫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北关镇民菏路南段西侧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MA47AFCY0U。
法定代表人:鹿清海,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铺刚,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光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736731945。
法定代表人:曹兴华,任总经理。
原告商丘恒鑫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
商丘恒鑫木业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90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2138.6元(逾期付款利息以2790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22年1月21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模板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商丘建业江山府项目供应模板。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次向其承建的项目供货,货款共计2790500元,依照约定被告应在2022年1月21日前结清货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只付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河南省永城市光明路,合同履行地也并非河南省民权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宜,即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梁国庆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颂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