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451号
原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永城市光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736731945。
法定代表人:曹兴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科科、邓志鹏,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李能,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男,199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晓,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马青梅,女,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晓,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能、***、马青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青梅的起诉,于2022年3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4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 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寅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