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鑫木业有限公司、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481民初4764号
原告:***鑫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北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MA47AFCY0U。
法定代表人:鹿清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西广,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光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736731945。
法定代表人:曹兴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鑫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于2022年6月以民权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西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2790500元及逾期利息12138.6元,合计金额2802638.6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偿还70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090500元及逾期利息12138.6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方木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商丘建业江山府项目供送方木,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承建的商丘建业江山府项目供货,货款共计2840500元,按照约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22年1月21日前结清货款,经催要,被告只给付750000元(其中诉讼过程中偿还700000元),余款2090500元被告没有给付,诉至法院。
被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鑫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业江山府方木材料购销合同》双方单位签名盖章,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使用;2、被告指定收货人王西庆及被告公司人员刘思豪、朱向博签名的送货单、被告指定收货人王西庆、朱向博签名的发货明细,能够证明原告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自2021年10月28日至2021年12月18日共计向被告提供方木材料,共计货款2840500元,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使用;3、原告给被告开具的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26张共计金额2840500元,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使用。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鑫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签订《方木购销合同》一份,甲方(需方)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供方)民权县中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第三条约定,供货时间、运输,1、甲方应提前二天将供货计划告知乙方,乙方得到计划后3天内供货。甲方现场货物接收人姓名王西庆,电话139××******。2、由乙方负责货物的装车运输,并运至指定地点,到工地由乙方负责卸货。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甲方及时派收货员对货物的数量进行验收,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作为双方结算的最终依据。(结算以实际送货量为准)。第四条、货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及时货款方式及付款约定: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验收合格无问题办理挂账付款手续,付款至此处货款的90%,余款两个月内无息支付完毕。付款需乙方提供所付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五条,甲方的违约责任,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的1%违约金。2、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甲方违法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4、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第六条,乙方的违约责任,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2%的违约金。2、乙方所交付的产品品牌、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3、若整板在自然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无法达到承诺的周转次数的,乙方应对无法使用的模板予以无条件更换,并由乙方承担更换所发生的费用。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第八条,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理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冲抵。合同签订前,双方按照该合同完成供货、收货义务,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商丘建业江山府项目供货,被告指定接收货物人王西庆在送货单上分别签名确认,并在2021年12月22日,被告指定收货人王西庆在发货明细上签字确认双方总货款2840500元。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26张,总计金额2840500元,被告分两次向原告支付货款750000元(其中700000元在原告起诉之后,2022年3月24日给付),下欠货款2090500元没有给付。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
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本案中原告***鑫木业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向被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交付了方木,被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依约支付货款。截至2022年3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90500元,应予偿还。因双方约定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双方2021年12月22日结算后两个月后开始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鑫木业有限公司货款2090500元及违约金(以2790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自2022年3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0905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12138.6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11元(已减半),由被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连亭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振华
书 记 员 苏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