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签发:
核稿:
标题: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李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主办单位和拟稿人:
梁宁
文件种类:
执 行 裁 定 书
文号:(2021)豫1481执942号之二
发文日期:2022年6月6日
打字校对:王怡恩
印刷份数:2份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481执9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永城市光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736731945。
法定代表人:曹兴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李能,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关于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李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以(2021)豫1481执9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豫AG××**奥迪牌、李能名下豫AL××**长安牌汽车,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豫AG××**奥迪牌、李能名下豫AL××**长安牌汽车的查封及锁定。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朱建永
审判员  梁 宁
审判员  班欠欠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朱晓鹏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481执9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永城市光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736731945。
法定代表人:曹兴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李能,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关于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李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以(2021)豫1481执9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豫AG××**奥迪牌、李能名下豫AL××**长安牌汽车,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豫AG××**奥迪牌、李能名下豫AL××**长安牌汽车的查封及锁定。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朱建永
审判员梁宁
审判员班欠欠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朱晓鹏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1)豫1481执942号之二
:
本院在执行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李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以(2021)豫1481执9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豫AG××**奥迪牌、李能名下豫AL××**长安牌汽车,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豫AG××**奥迪牌、李能名下豫AL××**长安牌汽车的查封及锁定。
附:(2021)豫1481执94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年月日
合议笔录
时间:2022年6月6日
地点:永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合议庭成员:朱建永梁宁班欠欠
关于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李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以(2021)豫1481执9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豫AG××**奥迪牌、李能名下豫AL××**长安牌汽车,现本案已执行完毕,请发表意见。
朱建永: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豫AG××**奥迪牌、李能名下豫AL××**长安牌汽车的查封及锁定。
班欠欠:同意上述意见。
梁宁:同意上述两人意见。
经合议认为: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豫AG××**奥迪牌、李能名下豫AL××**长安牌汽车的查封及锁定。
合议庭成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