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五家渠永煜机械设备租赁站、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7民初117号 原告:五家渠永煜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 负责人:***,男,系租赁站总经理。 被告: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家渠永煜机械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五家渠永煜机械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五家渠永煜机械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