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7民初116号
原告:五家渠博予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青湖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女,系总经理。
被告: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家渠博予机械设备租赁部诉被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五家渠博予机械设备租赁部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五家渠博予机械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