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481民初1392号之二
原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聚集区【永城市光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736731945(1-1)。
法定代表人:***,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南汇区。系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豫1481民初139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豫N×××××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N×××××索兰托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N×××××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后原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6月28日撤回起诉,并经法院准许,诉讼过程中的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豫N×××××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豫N×××××索兰托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豫N×××××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任丽
审判员梁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苏洋